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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坏人要诡诈,好人要更诡诈(4/5)

要看你在这个过程中的行为。

你说你跑到人家家里,爬到人家阳台上,你就是路过,而后自己摔了一个骨折,你还想要人家赔偿。

对不起,你做梦。

而如果你因为自己西瓜老被偷,给西瓜下了毒,让人家偷瓜的死了,那么很遗憾,你需要付一定的法律责任。

因为“给西瓜下毒”,不论是不是你自家的地,只要这地不是需要溜门撬锁,那都是属于“投放危险物品。”

另外,西瓜里投毒之后,你不能够保证西瓜成熟之后没有残留。并且最关键的点在于,给西瓜投毒的时候,你的目的,就已经从保护自己的财产,变成杀害偷瓜人。

而人身权,是高于财产权的。

而如果只是农药打多了,残留物导致伤而不死,那么只是种田操作失误,主要责任不再自己。而如果残留物会在收获前降解到符合标准,那么就基本没有责任。

另,俺寻思或许浇一圈粪水的防偷效果更好。

问迹不问心,问心自古无完人。

一个人做了好事,那么做好事这种行为要被鼓励,除非查出了别有用心,也就是这件事情其实不是好事情。

而做了坏事,可以根据目的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但是无心不能是豁免的理由。

批评教育,技巧科普,合理罚款等等。

而一切的前提,是事件没有隐情,好事真的是好事,坏事真的是坏事。

而这,不是一两个神探清官就可以的。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而为了保证正义,刑侦的手段与工具必须达到一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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