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1/13)
◎选举二
○铨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卫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孙世为宿卫之长,使
得自举其属。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至元二十年
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
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等。
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
选,省、台各为一选。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
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至
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
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斟酌
铨注。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
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事
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
二十年,诏:“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
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
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
理,民安盗息,而事备矣。”
凡进用武官:至元十年,诏:“军官有功而升职者,旧以其子弟袭职,阵
亡者许令承袭,若罢去者,以有功者代之。”十七年,诏:“渡江总把、百户有
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十九年,奏
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
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
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
承袭。”二十一年,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等,定立绦格,通行迁
转。以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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